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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8月29日下午,重庆市梁平区农民姚某甲酒后驾驶摩托车从大观镇梅花村出发,途经国道318线时被交通民警查获。经检测,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84.7mg/100ml,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。本案由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,最终于2020年3月3日决定不起诉。
检察院查明,姚某甲持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,酒后上路行驶至“菩萨顶”水厂附近被拦下。证据包括户籍信息、血样提取表、证人姚某乙证言、姚某甲供述、乙醇检验报告及指认照片。这些事实清楚,足以证明其醉酒驾驶行为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(二)项,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危险驾驶罪,应处拘役并处罚金。姚某甲的行为符合此规定,但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,且他自愿认罪认罚。根据《刑法》第37条,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可免予刑事处罚;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5条规定,自愿认罪可从宽处理。
最终,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7条第二款,对于情节轻微、免除刑罚的情形,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。这体现了刑事司法的宽严相济原则,避免“一刀切”处理轻微违法。
此案提醒广大司机,酒驾零容忍,即使情节轻微,也可能面临刑事责任。但自愿认罪认罚可争取从宽,如不起诉或行政处罚。建议大家拒绝酒后驾车,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。被不起诉人若不服,可在7日内申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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