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!

咨询热线 023-8825-6629

重庆秀山同事持刀互殴致轻伤却获不起诉:偶发矛盾如何免刑?

2026-01-31 大律师 Comments0

案件背景:办公室突发冲突

2020年7月8日晚,重庆市秀山县一家公司的办公室里,员工田某甲和田某乙因投标标书制作问题发生争执。口角后,两人被同事劝开,但田某甲心有不甘,从厨房拿来菜刀,在门外敲门窗。田某乙上前阻拦,两人扭打起来。田某甲用刀砍伤田某乙头面部,造成轻伤二级;田某乙则用拳头打伤田某甲的面部和眼部。

重庆秀山同事持刀互殴致轻伤却获不起诉:偶发矛盾如何免刑?

案发后,田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。两人作为同事,很快达成和解协议,田某乙表示谅解,不追究刑事责任。警方鉴定确认田某乙损伤为轻伤二级,田某甲无前科。

法律认定:触犯刑法但情节轻微

根据《刑法》第234条,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以上的,构成故意伤害罪,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。田某甲的行为确实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,具有社会危害性。但检察院审查后,认为犯罪情节轻微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

判断情节轻重时,综合考虑损伤程度(轻伤二级,相对较小)、作案动机(酒后偶发工作纠纷,主观恶性小)、是否初犯(田某甲无前科,属初犯偶犯)、赔偿和解情况等。两人和解修复了社会关系,田某乙明确要求不追究。

不起诉理由:自首与和解的双重从宽

田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,符合《刑法》第67条自首规定,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。同时,在侦查和审查阶段,他认罪态度良好、真诚悔罪,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5条,可依法从宽处理。

此外,两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,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90条规定,对于情节轻微、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,可作出不起诉决定。检察院据此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7条第二款,对田某甲不起诉。

启示:轻微犯罪的宽严相济

此案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宽严相济原则。对于偶发矛盾导致的轻微伤害,若行为人积极自首、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,可免于刑罚。这鼓励当事人通过和解化解纠纷,避免社会矛盾激化。但需注意,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仍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,普通人应理性处理冲突,维护人身安全。

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,被不起诉人可在7日内向检察院申诉;被害人可向上级检察院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自诉。

您是否正在寻找认证合格的律师,维护你的权益?

联系我们

Comments

成为第一个评论者

发表评论

评论

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. *表示必填

Top