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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重庆南川区,一起涉及假冒‘晶心牌’低钠盐的销售案引起关注。2018年,周某某从不明来源低价购入3000件(60吨)低钠盐,并转手销售。姜某某作为重庆市某集团潼南分公司的员工,2019年4月经介绍认识周某某后,以75元/件的低价购入1350件,其中第二批在销往永川途中被市场监管部门查扣。经鉴定,这些盐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不合格产品。
南川区公安局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。江北区检察院受理后,依法讯问姜某某并审查证据,两次退回补充侦查(2020年6月19日和8月17日)。补充侦查后,检察院延长审查期限,最终认定犯罪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。姜某某虽未核实进货渠道和价格异常,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主观上‘明知’盐是假冒或不合格产品。结论存在其他可能性,无法排除合理怀疑,故不符合起诉条件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140条,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要求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,并涉及掺杂掺假、以假充真等行为。本案中,伪劣盐的销售金额和货值需累计计算,但核心是证明行为人主观故意。《刑诉法》第175条规定,二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不足的,应当不起诉。第55条强调证据确实充分:事实有证据证明、经查证属实、排除合理怀疑。
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第368条进一步明确,证据不足包括无法证明犯罪要件、主观故意存疑等情形。本案启示:销售低价产品虽有风险,但仅凭价格异常不足以认定‘明知’,需其他证据佐证。最高法、最高检解释强调,不合格产品指不符合质量法标准,鉴定由专业机构进行。
此案提醒盐业从业者,进货须核实渠道、检验报告,避免低价诱惑。消费者选购时注意正规渠道和标识。刑事责任追究重在证据链完整,主观故意是定罪关键。不起诉决定可申诉,体现了程序正义。案件虽不起诉,但姜某某仍需警惕类似行为可能引发的行政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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