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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重庆江北区,一位名叫傅某某的女性为了年满50岁就能以职工身份退休领取养老金,选择了一条捷径。她通过中间人找到一家纸制品厂的负责人,虚构了自己与该厂的劳动关系,用伪造的工资流水等材料向社保部门申报缴费。2018年5月,她顺利办理退休手续,但从2017年起至2019年6月,共骗领养老金1.4万余元。为此,她支付了1.65万元的好处费。
2019年1月,社保中心在例行核查中发现端倪,同年12月向公安机关报案。傅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,如实供述事实,并自愿认罪认罚。案发后,她已退还全部骗领款项。这起案件由江北区公安局侦查,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。检察院两次延长审查期限,并退回补充侦查,最终于2020年11月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傅某某的行为符合《刑法》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: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(1.4万余元),本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。但检察院认为,她是初犯,自首(《刑法》第67条),自愿认罪认罚(《刑诉法》第15条),并退还款项,犯罪情节轻微,有悔罪表现。根据《刑法》第37条和第67条,不需要判处刑罚,可免予刑事处罚。
最终,依据《刑诉法》第177条第二款,检察院决定不起诉。这体现了刑事司法的宽严相济原则:对轻微犯罪,鼓励自首和认罪从宽处理,避免“一刀切”。
本案提醒大家,社保制度是为保障民生而设,任何虚构关系骗保的行为都涉嫌犯罪。傅某某的经历说明,合法合规才是正途。自首和认罪认罚能争取从宽,但违法终将付出代价。普通人应了解社保规则,避免误入歧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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