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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万州药企少投贵药材生产伪劣药不起诉案解读

2026-01-13 大律师 Comments0

案情回顾:药企生产中的“偷工减料”

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,重庆万州一家药业公司制剂车间主任吴某某在生产“大活络丸”时,发现贵细药材人工麝香和体外培育牛黄库存不足,无法按标准足量采购。他向上级汇报后,董事长龚某某指示少投原料。吴某某据此将标准投料量大幅下调:原本每30万丸需3030g人工麝香和910g体外培育牛黄,实际仅投25.8g和31g。公司共生产51批次伪劣产品,共126万余盒,销售至全国多地,非法获利超833万元。

重庆万州药企少投贵药材生产伪劣药不起诉案解读

仓库保管员发现异常后,上报领导,董事长要求伪造进购和生产记录。公司被查后,吴某某涉嫌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取保候审。公安机关移送起诉,但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,仍认为证据不足。

不起诉决定:证据不足的法律关卡

2020年4月,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。理由是:无法充分证明涉案药品属于不合格或劣药;也缺乏证据显示吴某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。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5条第4款,检察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,故不起诉。

这提醒我们,刑事案件需“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”。即使有初步嫌疑,若核心证据链不完整,就不能贸然起诉。吴某某可自收到决定书7日内申诉。

法律要点:伪劣药品罪的认定标准

伪劣产品罪(刑法第140条):生产销售中掺杂掺假、以次充好,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即可入罪。金额越大,刑期越重:5-20万二年以下;20-50万二年以上七年以下;50-200万七年以上;200万以上可达无期。罚金为销售额50%-200%。

生产销售劣药罪(刑法第142条):更严重,针对药品。劣药指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等(如《药品管理法》第98条)。若造成严重危害,3-10年;特别严重,10年以上或无期。劣药包括含量不足、污染、过期等。本案涉嫌少投贵药材,可能构成成分不符合标准,但证据不足未定罪。

药品生产严禁假劣,《药品管理法》禁止未获批准生产,并定义假药劣药。企业“偷工减料”风险极高,易触刑责。

启示与警示:企业合规生产的重要性

此案虽不起诉,但暴露药企管理漏洞:领导指示违规、伪造记录。普通读者需知,药品安全关乎健康,消费者可通过药品监督部门举报。企业应加强合规培训,避免“指令式”违法。证据不足救了吴某某,但公司整体责任仍需追责。这类案件强调证据在司法中的决定性作用,提醒从业者守法底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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