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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重庆市江北区,一位名叫颜某某的女性,出生于1966年,本是“农转非”人员。她为了在50岁时以职工身份退休领取养老金(社保规定,女性职工满50岁可提前退休,个人参保需满55岁),找到了纸制品厂老板魏某某帮忙。魏某某虚构了颜某某与工厂的劳动关系,用伪造的工资流水等材料向社保部门申报缴费。2016年10月,颜某某顺利“退休”,但至2019年6月,她骗领了3.9万余元养老金,还支付了5000元好处费给魏某某。
2019年1月,江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在例行核查中发现了异常,并于12月向公安机关报案。2020年4月,颜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,如实供述一切,并自愿认罪认罚。她已退还全部骗领款项。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,检察院两次延长审查期限,最终认定证据充分,但决定不起诉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266条,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(如3.9万元)构成诈骗罪,本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。但检察院认为,颜某某行为符合诈骗规定,却有从宽情节:《刑法》第67条的自首(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,可从轻或免刑);第37条的轻微情节免刑;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5条的认罪认罚从宽;第177条的不起诉规定(情节轻微无需刑罚)。她是初犯,有悔罪表现,全额退赔,避免了进一步损失。
此案提醒大家,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福利虽可能因数额小、自首退赔而免刑,但仍涉嫌犯罪。社保制度是为民生保障设计的,任何欺诈都将面临法律追责。普通人应通过正规渠道参保,避免“一时贪念”酿成大祸。检察院决定不起诉,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,鼓励主动悔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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