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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7月19日晚,重庆市奉节县的刘某甲与朋友前往被害人马某某经营的维修门市。起因是马某某怀疑刘某甲与其妻子有不正当关系,两人发生争执。刘某甲一时冲动,用随身携带的小水果刀刺伤马某某头部、腰部等多处,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。这本是典型的故意伤害行为,但后续发展出人意料。
刘某甲于9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,次月获释取保候审。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。检察官审查后发现,刘某甲及同伴已与马某某达成和解协议,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书。证据包括病历、证人证言、鉴定书等,事实清楚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234条,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但本案中,刘某甲符合自首情节(《刑法》第67条),主动投案如实供述,可从轻或免除处罚。同时,其认罪认罚(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5条),自愿承认事实并接受处理,可依法从宽。
更关键的是,犯罪情节轻微(《刑法》第37条)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检察院据此适用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7条第二款,作出不起诉决定。这体现了刑事司法的宽严相济原则:轻微犯罪通过和解、赔偿化解,避免不必要的刑罚。
此案提醒我们,冲动伤人虽违法,但及时投案、赔偿获谅解,能显著减轻后果。不起诉决定送达当事人,被不起诉人或被害人不服可在7日内申诉。奉节县检察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决定,体现了人文关怀与法律公正的平衡。对于类似纠纷,及早和解是上策,避免小事酿大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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