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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1月24日晚,重庆市丰都县水天坪工业园区海上海公交站路段,一起交通事故震惊了当地。驾驶员陈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从兴义镇驶向三合街道时,因未认真观察道路情况,与行人敖某某相撞,导致敖某某当场死亡,车辆受损。事故认定陈某某负全部责任,法医鉴定确认敖某某死于重度颅脑损伤。这起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案件,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检察院初审时发现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于2019年6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。2020年1月,案件重新移送后,检察院仔细审查了受案登记、证人证言、陈某某供述、鉴定书、现场勘查等证据。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,如实供述事实,并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,获得谅解书。他还自愿认罪认罚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133条,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且负全责,可能构成犯罪。但本案情节轻微,不需判处刑罚(《刑法》第37条)。关键从宽情节包括:自首(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),赔偿并获谅解,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。这体现了刑事司法的宽严相济原则,检察院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7条第2款,作出不起诉决定,避免了不必要的刑事追究,促进社会和谐。
此案提醒驾驶员,道路安全责任重大,未观察即是隐患。同时,显示了法律对悔过自新的包容:及时投案、赔偿可获从宽。被害人家属若不服,可在7日内申诉或自诉。普通人应注意交通法规,遇事故积极处理,以免酿成大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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