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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重庆市丰都县,一起以‘钻石画’代加工为幌子的诈骗案引起关注。被不起诉人郑某某,女,39岁,原本在湖北省襄阳市一家商贸公司打工。该公司由朱某甲注册,表面上从事钻石画业务,实则通过虚假宣传骗取被害人缴纳保证金。2019年4月至7月,郑某某明知公司诈骗性质,仍参与宣传推广,假冒身份联系被害人,共实施19起诈骗,涉案金额达3.5万元。
检察院审查显示,郑某某跟随郭某某等人工作,她通过微信等平台向被害人推销‘钻石画代加工’项目,诱导缴纳保证金。证据包括微信转账记录、聊天记录、快递单据、证人证言及郑某某本人的供述。2019年7月10日,她在丰都县被抓获,到案后如实交代,并退缴违法所得。这起案件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,2020年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,后补充侦查。
郑某某的行为符合《刑法》第266条诈骗罪规定,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,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。但检察院认为,她的犯罪情节轻微,具有从犯情节(《刑法》第27条: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,从轻、减轻或免除处罚)。此外,她到案后如实供述、自愿认罪认罚,并退缴赃款。根据《刑法》第37条,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可免予刑事处罚。最终,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7条第2款,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,避免了不必要的刑罚。
这起案件提醒我们,诈骗罪虽严重,但从犯、主动退赃和认罪态度可获从宽。普通人需警惕类似‘代加工’骗局,投资前多核实公司资质。郑某某可于收到决定后7日内申诉,被害人也可申诉或自诉。法律的宽严相济,体现了人文关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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