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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9月28日晚,重庆市江津区一位名叫杨某某的男子,在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果树研究所家属院出发,前往西西里小区。途中,当车辆行驶至几江街道长城路时,他不幸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。警方依法对其抽血检测,结果显示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高达119.5mg/100ml,远超醉酒驾驶的标准(80mg/100ml以上)。
杨某某被取保候审后,如实供述了事实。警方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,证据包括车辆照片、检验报告、证人证言等齐全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(二)项,杨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,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饮酒。这类罪行危害公共安全,严重时可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。但本案中,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,杨某某没有造成严重后果,仅是初犯且酒后驾车距离不远。
更重要的是,杨某某归案后主动认罪认罚,如实供述罪行。这符合《刑法》第67条第三款的规定,可以从轻处罚。同时,根据第37条,如果不需要判处刑罚,可以免于刑事处罚。最终,检察院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7条第二款,决定不起诉,杨某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。
这个案例告诉我们,酒驾是交通安全的最大杀手,即使是摩托车,也不能掉以轻心。血醇超标即犯罪,但法律也体现了人性化,如果情节轻微、积极悔过,就能获得从宽处理。杨某某的经历提醒每位司机:酒后莫开车,安全第一!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,可在7日内申诉。
本案于2020年6月3日作出,体现了司法公正与宽严相济的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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