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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12月31日晚,重庆市开州区柯某某在朋友家聚餐饮酒后,驾车搭载他人沿开州大道行驶。21时许,在永辉超市路段,他被民警查获。经检验,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15.8mg/100mL,远超醉酒标准(80mg/100mL)。柯某某持C1驾照,涉嫌危险驾驶罪。警方移送检察院审查后,他如实供述事实,并自愿认罪认罚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133条之一,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危险驾驶罪,应处拘役并罚金。柯某某的酒精含量明确构成醉驾,但检察院审查认为,其行为虽违法,却无从重情节,如无事故或危害公共安全。
检察院依据多条法律作出不起诉:一是《刑法》第37条,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,可免予刑事处罚;二是第67条第三款,柯某某如实供述系坦白,可从轻;三是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5条,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;四是第177条第二款,情节轻微可不起诉。此外,他是初犯且真诚悔罪,无需判刑。
案件证据包括血样登记、证人证言、柯某某供述、乙醇检验报告、现场视频等,程序合法、内容真实。柯某某对事实无异议,支持不起诉决定。
此案提醒,醉驾虽严惩,但初犯、坦白、认罪等可争取从宽。普通人应引以为戒,切莫酒后驾车。遇类似情况,可委托律师争取权益。如不服,可在7日内申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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