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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女子加入诈骗集团被不起诉:初犯从犯情节轻微免刑

2026-01-28 大律师 Comments0

重庆女子卷入诈骗集团,为何最终获不起诉?

在重庆渝北区,一起涉及封建迷信的电信诈骗案引发关注。检察院对被告人廖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,这不是因为她无罪,而是犯罪情节轻微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子的来龙去脉,以及背后的法律逻辑。

重庆女子加入诈骗集团被不起诉:初犯从犯情节轻微免刑

案件事实:从普通职员到诈骗业务员

2018年初至2019年6月,徐某某等人先后在重庆渝北区和两江新区成立多家公司,如重庆*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。这些公司表面上从事电子商务和文化传播,实则组建诈骗集团。集团以徐某某为首,招募无专业背景的年轻人担任业务员,通过微信假装风水先生,用免费手相、付费生辰八字测算等封建迷信手段,夸大被害人运势问题,诱骗他们购买“化解”产品。整个集团诈骗多名受害者,总额高达5441万余元。

2019年5月,25岁的廖某某加入*甲公司当业务员。她按照公司培训的话术,联系受害人张某甲等人,骗取77172元。案发后,她被抓获,到案如实供述,退还7000元赃款,并自愿认罪认罚。

法律分析:诈骗罪与从犯认定

根据《刑法》第266条,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,即可构成诈骗罪,最高可判无期徒刑。但本案中,廖某某的行为虽符合诈骗罪,但检察院审查后认为,她在集团中仅起次要作用,是从犯(《刑法》第27条)。此外,她是初犯,到案后如实供述(《刑法》第67条第三款),具有坦白情节。这些因素可从轻、减轻或免除处罚。

证据包括微信记录、转款凭证、被害人陈述等,事实清楚。但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,并两次延长审查期限,确保程序公正。

不起诉决定:情节轻微无需刑罚

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7条第二款,对于犯罪情节轻微、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可不起诉。廖某某退赃并认罪认罚(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5条),进一步从宽处理。她无需坐牢,但检察院会建议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。

这个决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:对从犯和悔过者网开一面,但不等于纵容犯罪。

启示:警惕电信诈骗,法律保护在行动

诈骗集团利用人们对感情、事业的焦虑,披着迷信外衣行骗。普通人要提高警惕,遇到“大师”推销时多想想是否上当。廖某某的案子告诉我们,加入犯罪后及时悔过、退赃,能争取从宽。但最好的方式,还是远离非法活动。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,而是守护正义的盾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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