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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5月,重庆市城口县发生一起网络刷单诈骗案。主犯刘某某和王某某通过虚构刷单任务,诱骗被害人邓某某和罗某某扫码充值,共计32000元。被不起诉人谭某某(时年19岁)并非主谋,而是事后得知诈骗事实,仍帮助同伙将钱款从网站账户转到银行卡,并通过微信转给刘某某30900元,自己留900余元。
谭某某的行为看似辅助,却涉嫌诈骗罪。案发后,他于6月4日主动到城口县公安局投案自首,如实供述一切。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,检察院退查补充后,最终认定其犯罪事实清楚,但情节特殊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266条,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。谭某某明知同伙诈骗,仍提供转款帮助,构成诈骗罪的帮助行为,系从犯。
检察院审查认为,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,仅获小额分成,且有自首(《刑法》第67条,可从轻或减轻处罚)和认罪认罚(《刑事诉讼法》相关规定)情节。综合《刑法》第37条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最终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7条第2款,决定不起诉。
证据链完整,包括被害人陈述、转账记录和投案经过,谭某某对事实无异议,自愿认罪。
此案提醒,诈骗罪虽严重,但从犯若主动自首、认罪认罚,可获不起诉,避免牢狱之灾。普通人需警惕网络刷单陷阱,遇到诈骗及时报警。检察院决定书也告知申诉渠道,确保程序公正。
案件虽不起诉,但谭某某仍需引以为戒,切勿再涉犯罪。法律的宽严相济,体现了人文关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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