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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重庆市垫江县,一起看似普通的相亲骗局引发了刑事案件。2019年,古某某结识史某某后,被拉入诈骗计划。史某某假扮“李某某”,以孩子需要钱为由,从被害人向某甲处骗得6700元(1200元见面礼+5500元其他费用)。古某某虽未直接分赃,但提供了帮助,如安排见面和出谋划策,最终被控诈骗罪。
2020年1月,古某某被传唤到案,如实供述事实。3月,他获得被害人谅解。垫江县检察院审查后,认为其行为虽触犯刑法,但情节轻微,决定不起诉。这起案件体现了司法对从犯的从宽处理,值得普通人警醒。
检察院查明,古某某明知史某某身份虚假,仍协助骗钱。证据包括身份信息、谅解书、证人证言、被害人陈述、供述笔录和取款视频等,形成闭合链条。古某某在诈骗中起辅助作用,未参与分赃,到案后主动交代。
1. 诈骗罪成立但数额较大不等于重罚:根据《刑法》第266条,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,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但本案6700元虽达“较大”标准,却因情节轻微免刑(刑法第37条)。
2. 从犯从轻,认罪认罚加分:古某某系从犯(刑法第27条),起次要作用,比照主犯从轻。加上认罪认罚(刑诉法第15条),如实供述(刑法第67条第三款),可进一步从宽。
3. 被害谅解与最高检解释的救赎:获谅解后,结合最高法、最高检《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3条,具有从宽情节、未分赃、被害谅解等,可不起诉或免刑(刑诉法第177条第二款)。
这些要点显示,刑事司法注重情节而非一刀切。诈骗虽严重,但从犯悔过、赔偿可获宽大。
这起不起诉决定提醒大家,相亲市场鱼龙混杂,防范诈骗需警惕虚假身份。法律宽严相济:犯罪必究,但真诚悔过可新生。普通人应诚信交往,避免卷入类似陷阱。若遇诈骗,及时报案争取谅解或调解,或许能化险为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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