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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10月24日,重庆居民王某甲(男,1997年生,大专文化)与同案人王某乙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洗钱活动,仍提供银行卡协助接收和转移资金。具体而言,王某乙名下建设银行卡接收了两名诈骗受害人的转账共1万元:受害人洪某某转5000元,由上家黄某某通过ATM取现;受害人张某某转5000元,由王某乙在重庆九龙坡西郊支行柜台取现。随后,王某甲使用ATM无卡存取方式,将这些资金存入指定账户转移。王某甲从中获利500元。
广州铁路公安局佛山公安处侦查后,于2024年3月12日将王某甲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广东省第二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。王某甲此前已被取保候审,其辩护人为四川都阳律师事务所王静律师。检察院经审查,确认了上述事实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,王某甲的行为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,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然而,检察院认为,王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:其系从犯(非主犯),具有坦白、自愿认罪认罚情节,且为初犯。同时,王某甲已退赔受害人7500元,获得张某某谅解,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500元。这些因素符合《刑法》第三十七条“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”的规定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,检察院于2024年6月19日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。扣押的违法所得500元上缴国库。该决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,对从犯和悔过表现良好的行为人给予从宽处理,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人文关怀。
此案提醒普通民众,出租或出售银行卡可能无意中卷入洗钱犯罪,即使不知情也可能被追责。王某甲的从宽处理源于主动退赔和认罪,但并非所有案件皆如此。建议大家保护个人信息,拒绝不明转账,并及时报警。若受害人或当事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,可在7日内申诉或提起自诉。该案为类似电信诈骗下游犯罪提供了参考,强调了从犯认罪认罚的积极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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