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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重庆铜梁区围龙镇龙隐村四社,一对夫妇为修缮自家房屋,私自砍伐集体林地内的杉树47棵。这看似普通的农家小事,却触及了法律红线。被不起诉人蒋某某,1956年生,小学文化,农民身份。他和妻子盛某甲(已起诉)于2019年7月携带工具,潜入村集体林地“白生元后坡”,选材砍伐。经鉴定,采伐的杉树活立木蓄积达5.128立方米,属于针叶林地。事后,他们将部分木材运回家,剩余晾干在现场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345条第1款,盗伐林木罪是指未经审批,非法采伐国家、集体或他人所有林木,数量较大的行为。本案中,蒋某某明知未申请审批,仍参与砍伐,符合犯罪构成。检察院审查证据充分,包括物证如杉树伐桩、手锯,书证如谅解书、鉴定意见,以及蒋某某的供述和证人证言。这些证据链条完整,事实清楚。
尽管事实成立,但检察院认为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。他到案后如实供述,受妻子邀约参与,且事后被盗伐杉木发还村委,获村民小组谅解。根据《刑法》第37条,对于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的行为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结合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7条第2款,检察院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。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,强调悔过和谅解的作用。
本案虽以不起诉收场,却敲响警钟。农村修房需木材,可通过合法渠道申请审批,避免“自砍自担责”。盗伐林木不仅破坏生态,还可能酿成刑事责任。希望此案提醒大家,守护绿色家园,依法用材建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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