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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12月24日晚,重庆市江津区,周某甲在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搭载朋友孙某某,从巴比山羊肉馆出发,沿滨江大道行驶。途中,在元帅广场下穿道隧道处,他被执勤民警拦下。现场呼气酒精测试显示88mg/100ml,随后抽血检验确认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9.3mg/100ml,远超醉酒驾驶标准。
周某甲被取保候审,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,并自愿认罪认罚。警方移送检察院审查后,检察院认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,但情节轻微,不需要判处刑罚,最终决定不起诉。
危险驾驶罪的认定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(二)项,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/100ml以上即为醉酒驾驶,属于危险驾驶罪。周某甲的99.3mg/100ml明显符合要件,属刑事犯罪。
不起诉的依据:检察院审查认为,周某甲犯罪情节轻微,且有如实供述罪行(《刑法》第67条第三款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)和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因素。根据《刑法》第37条,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可不判处刑罚。同时,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7条第二款规定,此类案件可不起诉,避免不必要的刑事追究。
证据链完整,包括物证、书证、证人证言、周某甲供述和检验报告,确保事实清楚。
这个案件提醒大家,酒驾零容忍,但法律并非一刀切。情节轻微、主动认罪,能争取不起诉或从轻,避免牢狱之灾。周某甲的经历显示,及时配合调查是关键。普通司机应引以为戒,切莫酒后上路,以免酿成大祸。
若对不起诉决定不服,可在7日内向检察院申诉。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,体现了司法人性化的一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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