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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2月,重庆黔江的宋某某和几位朋友闲聊时,听说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野猪众多,便兴起打猎念头。他们携带自制枪支和猎狗,驱车前往杨某某老家附近的山林。次日清晨,几人深入漂水溪山林,猎狗围住一头野猪。宋某某先开枪未中,杨某某接过枪支击中野猪头部将其打死。随后,大家将野猪抬回家中分解,每人分得一份肉。这看似普通的“乡野乐趣”,却涉嫌非法狩猎罪。
检察院审查显示,宋某某等5人未取得狩猎证,使用禁用的自制枪支,在可能为禁猎区的山林猎捕野猪。证据包括当事人供述、辨认笔录、照片、扣押清单等,证实了猎捕过程。宋某某有盗窃、非法持有及制造枪支的前科,但本案中他携带的正是之前自制的枪支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341条第二款,违反狩猎法规、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,破坏资源情节严重的,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。宋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狩猎罪,但检察院认为情节轻微:仅猎杀一头野猪,无珍稀物种涉及,且未造成严重生态破坏。同时,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第46条规定,此类行为可行政处罚,若构成犯罪则追究刑事责任。
尽管宋某某有前科,但本案他具有自首情节(如实供述),并认罪认罚。根据《刑法》第67条,自首可从轻或免除处罚;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5条、第177条支持对情节轻微者不起诉。检察院退查补充后,最终决定不起诉,并没收涉案物品。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,鼓励主动交代。
此案提醒,狩猎需持证、避禁区禁期、禁用枪支等工具。野猪虽非国家重点保护,但滥捕仍违法。普通人打猎易忽略法规,建议咨询当地林业部门。宋某某的从宽处理源于配合司法,呼吁大家敬畏法律,共同守护生态。更多野生动物保护资讯,欢迎关注中律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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