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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7月14日下午,重庆市黔江区居民宋某某在家吃午饭时喝了约二两苞谷白酒。饭后,他和妻子步行去老家养鸡场喂鸡。下午4点20分左右,宋某某骑着二轮摩托车载着妻子往群力居民点方向行驶。途中,在国道319线青杠隧道口路段,他被交巡民警设卡查获。当场酒精呼气测试显示112mg/100ml,远超醉酒标准。随后,民警抽取其静脉血,经鉴定,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.8mg/100ml,确认醉酒驾驶。
检察院审查后确认,宋某某的行为符合《刑法》第133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,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处于醉酒状态。证据包括受案登记、酒精测试单、血样提取记录、鉴定报告、证人证言(如妻子张某某)和宋某某本人的供述。他对事实无异议,并自愿认罪认罚。整个证据链条完整、合法,来源可靠。
尽管事实清楚,但检察院认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,具有坦白情节,且自愿认罪认罚,整体情节轻微。根据《刑法》第37条(情节显著轻微可免刑)、第67条第3款(坦白从宽)和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5条(认罪认罚从宽),可以免除处罚。最终,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7条第2款,决定不起诉。这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宽严相济原则,对初犯、情节较轻的酒驾行为给予机会。
危险驾驶罪标准:血液酒精含量≥80mg/100ml即醉酒驾驶,属刑事犯罪。摩托车也算机动车,酒后骑行同样违法。
从轻免刑条件:如实供述、认罪认罚是关键,尤其情节轻微(如无事故、无危害后果)可不起诉或免刑。但这不是纵容,宋某某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,如吊销驾照、罚款。
此案提醒大家:酒后千万别碰方向盘,哪怕是短途。开车前三思,安全第一。假如你遇到类似情况,及早认错或许能争取宽大处理,但预防永远胜于补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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