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!
2020年7月23日下午,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梁滩河边,一名男子赵某甲和两名同伴携带网目1.92厘米的刺网,偷偷在禁渔区捕捞水产品。没想到,他们刚捕到0.065千克渔获物,就被民警当场抓获。赵某甲随后被取保候审,警方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检察院审查后确认,赵某甲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40条,即非法捕捞水产品罪。该条规定,在禁渔区或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鱼,情节严重的,将追究刑事责任。证据包括赵某甲的如实供述、同伴证言、现场指认笔录、渔具鉴定和扣押清单等。这些铁证显示,他们明知禁渔却冒险一试。
尽管事实清楚,但检察院认为赵某甲渔获物数量极少,仅0.065千克,犯罪情节轻微。他还是初犯、偶犯,且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,符合《刑法》第67条第3款从轻处罚的情节。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7条第2款,检察院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。这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宽严相济政策,对轻微犯罪给予机会,避免“一刀切”。
1. 非法捕捞罪界定:禁渔区使用刺网等禁用工具捕鱼,即触犯刑法第340条。禁渔期通常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,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资源。
2. 情节轻微标准:渔获物少、初犯、认罪态度好,可不予起诉。反之,若数量大或屡犯,将从严惩处。 3. 从轻情节:如实供述可减轻处罚,体现了坦白从宽的政策。这个案子提醒大家,保护渔业资源人人有责。禁渔区捕鱼看似“小事”,却可能酿成大祸。建议渔民多了解当地禁渔规定,遵守法律法规,避免误入法网。
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,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。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,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,律师与当事人,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。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,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,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。在此过程中,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,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。当然、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,但还是有一些疑惑,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,法律条文解读,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。
严格来说是关于法律的信息网站,该信息提供法律知识,它通过介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,而不直接提供诉讼法律服务,此内容无意替代律师建议。如果您对法律法规有任何问题,请务必与立法机关、司法机关、行政机关颁行生效的原文核对。如果您对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,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其他合格的法律工作者。
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
023-8825-6629
© Copyright 2008-2020 | 重庆法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渝ICP备20007345号-4
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。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
Comments
成为第一个评论者
发表评论
评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