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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头寺,一家名为曼得芙的酒店6楼隐藏着卖淫场所。2019年6月,唐某某等人开设此地,提供1400至2200元不等的卖淫服务。从7月12日至8月6日,该场所收入高达63.86万元。钟某某,一名30岁农民,通过介绍于7月进入这里担任服务员,主要负责迎来送往、端茶倒水,偶尔帮客户经理介绍技师或安排海选。他每月固定工资3000元,上班20多天领了2000多元,无任何分成。8月7日,他被抓获,到案后如实供述一切。
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19年11月18日将钟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移送渝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。检察院因案情复杂,三次延长审查期限,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。最终,2020年5月18日,检察院认定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但钟某某的行为符合《刑法》第358条第4款“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”的规定。
检察院认为,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,仅领取固定工资,无主动参与组织或获利分成;他到案后坦白(《刑法》第67条第3款),自愿认罪认罚(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5条)。根据《刑法》第37条,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,可免予刑事处罚。最终,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7条第2款,决定不起诉。这体现了司法对从宽处理的鼓励,避免“一刀切”。
本案提醒从业者,卷入卖淫场所即使非主犯,也可能触法。但如实供述和认罪态度,能争取从轻甚至免刑。普通人应警惕类似环境,远离违法活动。检察院还强调,不起诉不等于无责,可移送行政处理。这起重庆渝北案例,为理解协助卖淫罪的界限提供了生动镜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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