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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6月6日晚,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,一名年轻女子唐某某从餐馆门前开车离开。她搭载一名乘客,驾驶金色吉利小型轿车行驶至和源路时,遭遇警方设卡盘查。经呼气酒精测试后,唐某某被送往医院抽血检验,结果显示其血液乙醇含量高达123.8mg/100ml,远超醉酒驾驶标准(80mg/100ml)。警方当场扣留车辆,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酒后驾车的经过。
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后,于2020年3月将案件移送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。检察院调取了驾驶证、车辆照片、血样提取表、证人张某某证言、唐某某供述以及乙醇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,确认事实清楚。唐某某的行为符合《刑法》第133条之一第(二)项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罪,但检察官注意到:她未造成交通事故,乙醇含量虽超标但相对较低,且这是她的初犯,到案后主动认罪,表现出悔罪态度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37条,对于犯罪情节轻微、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。结合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5条,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罪行、承认指控事实,检察院依法从宽处理。同时,《刑法》第67条第三款规定,如实供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。最终,检察院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7条第二款,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。这意味着她无需接受拘役或罚金等刑罚,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,如吊销驾照或禁驾。
此案提醒广大司机,醉酒驾驶是严重违法行为,即使初犯也可能触犯刑法。但如果积极配合调查、认罪认罚,且无严重后果,检察机关可酌情不起诉,避免刑事记录。普通读者应引以为戒:酒后莫开车,安全第一。唐某某可于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申诉,但本案处理已体现司法人文关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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