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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8月8日晚,重庆市垫江县的邓某某驾驶小型客车在渝巫路上行驶,不慎撞上68岁的行人蒋某某,导致其重伤后不幸离世。事故认定邓某某负全责,但他在现场主动报警、配合调查,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。更重要的是,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,支付近63万元并获得谅解。最终,垫江县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,决定不起诉。
那天晚上9点多,邓某某从垫江高铁站开车往沙坪镇方向去,途经城北小学附近时,与蒋某某发生碰撞。老人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。交警认定邓某某全责,鉴定显示系车祸致颅脑和胸腔损伤。邓某某生于1999年,无前科,是初犯。他报警后在现场等待,到案如实交代一切。事后,他与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627886.5元,换来谅解书。
本案核心是交通肇事罪的从宽处理和不起诉决定。依据《刑法》第133条,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可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。但检察院认定情节轻微,不需判刑。
证据包括事故认定书、鉴定报告、谅解书、监控视频等,充分证明事实。
这起案件告诉我们,交通事故虽严重,但主动承担责任、积极赔偿,能显著减轻刑事后果。司机们要遵守交通法规,遇事报警求助。普通人可从中了解自首和认罪认罚的价值,避免小事酿大祸。如果类似情况,建议咨询律师,争取从宽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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