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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7月13日晚,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徐鼎盛餐馆,一名男子李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,从渝北区出发往沙坪坝方向行驶。途中,在松牌路米兰天空段,他被设卡民警拦下。经检测,其静脉血乙醇含量高达94.3mg/100ml,远超醉酒标准(80mg/100ml)。警方迅速采取监视居住措施,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133条之一,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危险驾驶罪,应处拘役并处罚金。李某某的血醇含量已构成醉酒,但检察院审查发现几点从宽因素:一是初犯,无其他从重情节;二是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,符合《刑法》第67条第三款的自首情节,可从轻处罚;三是认罪认罚,适用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5条从宽处理。
这些情节使案件定性为“犯罪情节轻微”,无需判处刑罚。检察院依据《刑法》第37条,认定可免予刑事处罚,转而适用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7条第二款的不起诉决定。
检察院审查了全部证据,包括酒精检验报告、证人证言、李某某供述及视频资料,确认事实清楚。鉴于李某某行为虽违法,但危害较小,且积极配合司法,决定不起诉。这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宽严相济原则:对轻微犯罪,鼓励悔过自新,避免“一刀切”。
不起诉并非“无罪释放”,李某某可能仍面临行政处罚,如吊销驾照或罚款。被不起诉人若不服,可在7日内申诉。
本案提醒大家,酒驾是高压线,即使初犯也可能入刑。但认罪认罚、如实供述能争取从宽,甚至免刑。普通司机应引以为戒:喝酒不开车,开车不喝酒。法律保护公共安全,也给悔过者一线生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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