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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9月21日晚,重庆市巴南区居民蒋某某在李家沱街道一家餐馆饮酒后,驾驶奔驰小轿车送醉酒朋友去医院就医。途中,他从花溪医院李土路出发,途经王家坝至苦竹坝路与渝南分流道交汇处时,被民警当场查获。现场呼气酒精测试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7mg/100ml,随后抽血检测确认104.4mg/100ml,远超醉酒驾驶标准(80mg/100ml)。
蒋某某如实供述事实,并有证人王某某、刘某某的证言及相关书证、鉴定报告佐证。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33条之一,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,处拘役并处罚金。蒋某某的行为明确落入该罪范畴:酒精含量超过80mg/100ml,即为醉酒状态。
然而,检察院审查认为,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——他仅是为送醉酒朋友就医而短暂驾车,无追逐竞速或其他恶劣情节,且主动到案如实供述。依据《刑法》第37条,对于情节轻微、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。
同时,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7条第二款规定,对于犯罪情节轻微、依照刑法免除刑罚的,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。2020年4月24日,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遂对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,并告知其7日内申诉权。
此案虽以不起诉告终,但凸显醉驾的严重性:它危及公共安全,屡禁不止。公众应牢记,饮酒后绝不驾车,即使是善意送医,也可能触刑。法律虽有从宽空间,如自首、情节轻微,但预防胜于补救。蒋某某此前有纵容黑社会和受贿前科,此次免刑更显司法人性化的一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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