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!

咨询热线 023-8825-6629

重庆渝北男子禁渔期非法捕鱼被抓,检察院为何决定不起诉?

2026-02-09 大律师 Comments0

案件背景:禁渔期偷捕小鱼的“轻罪”

2020年8月5日晚,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黄印村御临河水域,一名男子黄某某与同伴佘某某密谋,在禁渔区使用网目仅5.76厘米的刺网非法捕捞。结果,他们只捕到73.63克鲫鱼等小鱼,却不幸被民警当场抓获。渔具和渔获物被扣押,后渔获物被掩埋处理。这起看似不起眼的“偷鱼”事件,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,引发了法律的介入。

重庆渝北男子禁渔期非法捕鱼被抓,检察院为何决定不起诉?

事实认定:证据链条完整但情节轻微

检察院审查查明,黄某某的行为发生在禁渔期,使用禁用工具捕鱼,触及底线。证据包括抓获经过、扣押决定、渔具鉴定、现场照片、证人证言、黄某某供述以及现场指认笔录等。这些铁证如山,证明了违法事实。但关键是,捕获量极少,仅73.63克;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,并缴纳1000元生态修复金,态度良好。

法律分析:刑法与宽大处理的平衡

根据《刑法》第340条,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针对在禁渔区或使用禁用工具的严重行为,可能判处拘役、有期徒刑等。但本案中,检察院认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:渔获物少、主动认罪认罚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7条第2款,检察院决定不起诉。这体现了法律的“宽严相济”原则,对初犯、情节轻的违法者给予机会,避免“一刀切”。

启示与警示:保护水域从我做起

这起不起诉决定虽是“幸运”,却敲响警钟。禁渔期是为鱼类繁殖设的“红线”,违规捕捞不仅破坏生态,还可能酿成刑事责任。普通渔民应牢记:小鱼虽少,违法不小。建议通过缴纳生态修复金等方式弥补,但最好从源头遵守法规。黄某某可于收到决定后7日内申诉,但本案已体现司法人文关怀。

您是否正在寻找认证合格的律师,维护你的权益?

联系我们

Comments

成为第一个评论者

发表评论

评论

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. *表示必填

Top