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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12月起,张某某伙同朱某某等人利用深圳成立的‘金仓贷’金融服务平台,以高利息和高回报为诱饵,通过网络和QQ宣传吸引不特定投资者注册会员,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。平台发布200余个借款标的,累计吸收近2亿元资金。这些资金部分投资于贵州遵义朗庭豪园项目,部分用于个人开支,还有部分用于归还前期投资者的本息。目前,61个标的到期,4200余万元无法兑付。
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等人在此案中为张某某收集借款的‘壳公司’,伪造借款资料,并收取‘壳费’50余万元。何某某于2018年7月被刑事拘留,后取保候审。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,认定何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。
渝北区检察院受理后,依法告知当事人权利,讯问何某某,听取被害人意见,并审查全部材料。因案情复杂,检察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,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。补充侦查后,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和5月重新移送起诉。
尽管如此,检察院审查认为,公安机关认定的何某某犯罪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不符合起诉条件。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5条第四款,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。何某某或被害人可在7日内申诉。
本案核心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(《刑法》第176条),指未经批准,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,扰乱金融秩序。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,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与诈骗类集资诈骗罪(第192条)不同,前者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。
检察院不起诉基于证据不足,经二次补充侦查仍无法证实何某某的主观故意和具体行为。根据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第403条第二款,对于一次退查后证据仍不足的案件,可直接不起诉。这体现了‘疑罪从无’原则,确保无罪推定,避免冤错案。
此案提醒投资者警惕高息平台风险,平台运营者需遵守金融监管。司法实践中,证据链完整性至关重要,包括资金流向、宣传材料和参与者证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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