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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丰都虚假炒股诈骗案不起诉解读

2026-01-31 大律师 Comments0

虚假炒股诈骗案不起诉:重庆丰都检察院的决定

在重庆市丰都县,一起涉及虚假炒股的诈骗案以不起诉告终。这起案件的主角董某某,本是江西小伙,却卷入了一家名为南昌**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诈骗团伙。检察院认为,虽然他实施了诈骗行为,但情节轻微,加上自首和退赔等情节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这让我们看到,法律在打击犯罪的同时,也注重对悔过者的宽容。

重庆丰都虚假炒股诈骗案不起诉解读

案件背景与事实经过

从2016年11月起,高某甲等人出资成立**公司,表面上从事文化发展,实则下设市场部和投资部,专门骗取他人财物。公司没有股票推荐资质,却通过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,向客户发送虚假的盈利截图和盘后票信息,诱导受害人缴纳980元至7600元不等的会员费或服务费。市场部主管们如何某某、张某某等,冒充专业老师实施诈骗;投资部则负责后续的“善后”。

董某某于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担任市场部一个部门的负责人,在此期间,他和同事骗取了包括受害人欧某某在内的多人共计43048元。2019年3月19日,董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,如实供述事实,并退缴了部分赃款。案件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,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,两次退回补充侦查,最终于2020年1月3日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法律要点提炼

诈骗罪的构成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,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。本案中,**公司虚构专业指导炒股的事实,骗取会员费,符合诈骗罪要件。

不起诉的依据:检察院审查认为,董某某的行为虽触犯刑法,但犯罪情节轻微。他具有自首(主动投案,如实供述)、从犯(非主犯,在团伙中从属地位)以及退缴部分赃款的情节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三十七条,如果犯罪情节轻微,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。同时,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,对于犯罪情节轻微,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,可以不起诉。

证据链完整,包括证人证言、被害人陈述、董某某供述、银行交易记录、电子数据等,事实清楚,但检察院综合考量后选择不起诉。这体现了刑事司法的宽严相济原则。

对普通读者的启示

虚假炒股诈骗层出不穷,许多人因贪图暴富上当。案件提醒我们:投资需谨慎,远离无资质的“专业指导”。对于涉案者,自首和积极退赔能减轻处罚,甚至免于刑责。董某某的经历告诉我们,迷途知返还有机会,但诈骗终究违法,切勿触碰底线。

如果您对类似案件有疑问,建议咨询专业律师。退缴的赃款已移送法院处理,被不起诉人可申诉,受害人也可申请公诉或自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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