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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2月9日,重庆市合川区官渡镇通庙村大鳌溪平桥段,一场看似普通的捕鱼行动引发了法律纠纷。刘某甲与同伴刘某乙、陈某甲、陈某乙携带网目规格不达标的围网(网目内径3.4035厘米、长度3.498厘米),在明确禁渔区内拉网捕鱼。刘某甲负责岸边装鱼,其他人操作渔网,最终捕获餐条、鲤鱼等2.03千克渔获物。不料,四人当场被民警抓获。此案由合川区公安局侦查后移送渝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检察院审查查明,刘某甲等人共谋捕鱼,使用不符合渔业法规的工具,在禁渔期违法作业。抓获后,渔获物部分放生,围网被扣押。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,承认了全部事实。证据包括围网和渔获物等物证、立案书等书证、同伴证言、刘某甲供述,以及现场指认和称重笔录。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违法行为。
刘某甲的行为符合《刑法》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,即在禁渔区或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,情节严重的才入刑。但本案渔获物仅2.03千克,情节轻微,且刘某甲系初犯、偶犯,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。关键是,他案发后自首,符合《刑法》第27条(从犯)和第67条第1款(自首)的情节。检察院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7条第2款,认定不构成犯罪或情节显著轻微、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,决定不起诉。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,对轻微违法者从轻处理。
此案提醒渔民,禁渔区和禁用渔具是生态红线,违法捕捞虽可能因情节轻微获不起诉,但仍面临行政处罚。普通读者可从中了解自首和从犯的法律价值,鼓励主动配合调查。合川区此类案件反映出基层执法对渔业资源保护的重视,呼吁大家共同守护长江水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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