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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两江新区醉驾不起诉案:酒后开车仅数十米竟免于刑罚

2026-02-01 大律师 Comments0

案件背景:酒后开车短短距离就被拦下

2019年9月23日晚,重庆两江新区爱琴海购物广场车库,一名男子史某某酒后启动车牌为渝BN****的小型汽车,搭载乘客李某某沿龙安路行驶了短短几十米,就靠边停车。没想到,设卡民警迅速查获了他。经鉴定,史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91.9mg/100ml,远超醉酒驾驶的标准(80mg/100ml以上)。这起看似普通的酒驾事件,本该按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,但最终以不起诉告终。为什么?让我们一探究竟。

重庆两江新区醉驾不起诉案:酒后开车仅数十米竟免于刑罚

事实认定:证据链完整但情节特殊

检察院审查后确认,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整个过程。证据包括人口信息、证人李某某证言、史某某供述、血液检验报告、现场笔录和监控视频等,形成完整链条。起初,警方移送起诉,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审查,最终认定其行为触及《刑法》第133条之一第(二)项:醉酒驾驶机动车,应处拘役并处罚金。

法律分析:为什么选择不起诉?

关键在于情节轻微。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,符合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5条从宽处理条件;他如实供述罪行,具备《刑法》第67条第三款自首情节,可从轻或免除处罚。更重要的是,酒精含量虽超标但相对较低(91.9mg/100ml),驾驶距离仅几十米,未造成危害。根据《刑法》第37条,对于犯罪情节轻微、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可免予刑事处罚。检察院综合这些因素,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7条第二款,决定不起诉。这不是纵容酒驾,而是法律对轻微违法的宽容,强调教育与惩戒并重。

法律要点提炼:醉驾罪的从宽路径

1. 醉驾标准:《刑法》第133条之一规定,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危险驾驶罪,无需造成事故。
2. 自首与认罪:如实供述可从轻、减轻或免罚(刑法第67条),认罪认罚从宽(刑诉法第15条)。
3. 不起诉条件:情节轻微、不需刑罚时,检察院可不起诉(刑诉法第177条),并可移送行政处罚。
4. 启示:即使短距离酒驾,也可能入刑,但主动认罪、危害小可获宽大。公众应引以为戒,切莫酒后驾车,以免酿成大祸。

本案提醒:法律严惩酒驾,但也留有悔改空间。安全驾驶,从我做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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