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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重庆南川区,一位74岁的老人邓某某因在禁渔期捕鱼而卷入法律纠纷,却最终获得不起诉决定。这起案件发生在2020年5月14日,正值重庆市天然水域禁渔期(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)。邓某某携带自家罾网到凤嘴江干流河段捕鱼,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,渔获物仅为24条小鱼,总重0.11千克。
据检察院审查,邓某某当场被抓获,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。案件证据包括户籍资料、供述笔录和辨认记录。事后,他主动交纳2000元生态修复基金,显示出悔过态度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后移送起诉,但检察院认为情节轻微,不需刑罚。
本案核心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条: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,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,情节严重的,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。但邓某某的捕捞数量少(仅0.11千克)、对水生生物危害小,加上年事已高、社会危害性低,不构成“情节严重”。
检察院依据《刑法》第三十七条,认定犯罪情节轻微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同时,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允许对情节轻微、不需刑罚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。捕捞工具和鱼获物由公安机关没收,体现了行政处理的补充。
这起不起诉案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宽严相济原则。对于普通渔民尤其是老人,小规模违规捕捞可获从宽处理,但绝非鼓励违法。禁渔制度旨在保护长江等水域生态,读者应自觉遵守,避免触法。邓某某可于7日内申诉,但其悔过交费已化解大部分影响。
案件提醒:水资源保护人人有责,违法虽轻微,也需承担生态修复责任。更多类似案例,可关注中律网法律解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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