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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7月10日晚,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东方红桥头,一名父亲李某甲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,载着女儿从桥头出发,前往杨林社区。途中在染坊路段,他被民警当场查获。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,李某甲的酒精含量为89mg/100ml,随后抽血检验显示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19.0mg/100ml,远超醉酒驾驶标准。这起看似普通的家庭出行,却因酒驾触犯了法律底线。
江津区公安局侦查后,于10月19日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。检察院查明,李某甲如实供述罪行,并自愿认罪认罚。证据包括醉驾摩托车照片、户籍和车辆信息、证人(女儿李某乙和胡某某)证言、李某甲供述、乙醇检验报告、酒精呼气检测单等,形成完整链条。这些事实清楚证明李某甲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(二)项,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。李某甲的酒精含量已达醉酒标准(血液乙醇≥80mg/100ml),摩托车虽为非机动车,但法律视其为机动车范畴,同样适用。本案中,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:李某甲未造成严重后果,仅为载女短途行驶,且有坦白、自愿认罪认罚情节。依《刑法》第37条规定,此类情形不需要判处刑罚。
2020年11月11日,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7条第二款,作出不起诉决定。这体现了刑事司法的宽严相济原则:对轻微犯罪,鼓励悔改,避免“一刀切”。李某甲可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申诉,但本案证据确凿,决定合理。
此案提醒广大司机:酒后莫驾车,哪怕短途或载亲友,也可能酿成大祸。醉驾虽情节轻微可获不起诉,但行政处罚(如吊销驾照、5年内不得重考)仍不可免。法律保护生命安全,呼吁大家理性饮酒,绿色出行。更多法律咨询,欢迎关注中律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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