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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快节奏的都市生活中,酒后驾驶的隐患屡见不鲜。近日,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的一份不起诉决定书,讲述了一位女司机因醉酒驾车被查,却因情节轻微获从宽处理的经历。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宽严相济,也为普通司机敲响警钟。
2019年11月18日晚11时许,被不起诉人江某某(女,48岁)饮酒后驾驶一辆奔驰小型越野车,从九龙坡区毛线沟出发。行驶至南北大道祥瑞新城附近时,她被民警拦下。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显示106mg/100ml,远超醉酒标准。随后,民警带她到医院抽血鉴定,结果血醇含量为120mg/100ml,确认构成醉酒驾驶。
江某某到案后,如实供述事实,并主动认罪认罚。证据包括户籍资料、驾驶证、检验报告、血样提取记录等,事实清楚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(二)项,醉酒驾驶机动车(血醇含量≥80mg/100ml)即构成危险驾驶罪,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犯罪。本案中,江某某的行为已触及该罪,但检察院审查认为,犯罪情节轻微。她无其他违法行为,事发后积极配合,且有坦白和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。
《刑法》第37条规定,对于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的行为,不需要判处刑罚,可免于刑事处罚。同时,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7条第二款授权检察院对这类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。这体现了刑事司法的“少捕慎诉”原则,注重教育与悔改。
2020年7月6日,九龙坡区检察院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。她若不服,可在7日内向本院申诉;虽无被害人,但若相关方不服,可向上级检察院申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。
这起案件提醒大家,酒驾醉驾是交通安全的“隐形杀手”,法律严惩不贷。但对于初犯、情节轻微者,若能真诚悔过,司法也会给予机会。希望司机朋友们引以为戒,切莫酒后驾车,以免酿成大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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