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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重庆市江津区,一起看似普通的酒驾案件,却以不起诉告终。这起案件发生在2019年10月15日,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江津区滨江路“霸王牛肉”餐馆饮酒后,驾驶小型客车前往大同路方向。途中,在几江街道大同路老人民医院路段,他被民警查获。经鉴定,其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高达120.3mg/100ml,远超酒驾标准,涉嫌危险驾驶罪。
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确认,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。证据包括血样提取登记表、酒精呼吸测试结果、乙醇检验报告、证人证言、现场辨认笔录及抽血视频等。这些铁证如山,证明了陈某某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。但检察院认为,此案犯罪情节轻微,不需判处刑罚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(二)项,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/100ml以上,即构成危险驾驶罪。本案陈某某的含量为120.3mg/100ml,确实触犯了这一规定。然而,检察院适用刑法第37条,认定不需要判处刑罚。同时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177条第二款,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。关键情节包括:到案后如实供述、自愿认罪认罚。这些从宽因素,让陈某某避免了刑事处罚。
这起案件提醒我们,酒驾是交通安全的隐患,法律严惩不贷。但对于情节轻微、积极配合的当事人,司法机关会考虑从宽处理。普通读者应引以为戒:饮酒后切勿驾车,安全第一。假如收到不起诉决定,可在7日内申诉。本案于2020年7月2日作出,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与人性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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