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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重庆市巫溪县文峰镇瓦塘河道,一起看似普通的采砂行为,却牵涉出非法采矿罪的法律问题。2017年2月至4月,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伙同他人,未取得《重庆市河道采砂许可证》,擅自在河道内开采砂石。他们雇佣工人操作挖机、铲车,将砂石加工成成品,销售给下游买家,总金额达10.486万元。这起案件经侦查、补充调查后,最终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,体现了法律对轻微犯罪的宽容态度。
检察院审查查明,龚某某等人在无许可情况下进行采砂活动,违法开采河道砂石。2018年6月16日,龚某某接到公安通知后到案,如实供述事实。证据包括户籍资料、合伙协议、证人证言(如乔某某、刘某某)、龚某某供述,以及现场勘验笔录。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违法行为,但也显示出案件规模有限,未造成严重破坏。
非法采矿罪的构成:根据《刑法》第343条第一款,违反矿产资源法,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,情节严重的,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。最高法、高检解释明确,河道采砂属于“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”,无许可证即符合“未取得采矿许可证”。本案中,开采价值超10万元,达到“情节严重”标准(解释第三条第一款)。
从宽不起诉的依据:尽管触犯刑法,但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。龚某某系初犯、自首(刑法第67条)、认罪认罚,且根据刑法第37条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最终依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7条第二款,作出不起诉决定。这体现了“宽严相济”的刑事政策,对悔过表现好的轻罪者给予机会。
此案提醒河道采砂从业者,必须严格遵守《矿产资源法》和《水法》,取得许可方可操作。情节虽轻,但非法采矿可能导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。自首和认罪可争取从宽,但预防胜于补救。普通读者应警惕类似行为,避免小违法酿成大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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