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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5月15日晚,重庆市丰都县的蔡某某与朋友在家聚餐饮酒。酒后,他搭乘朋友廖某某的轿车前往久桓城。途中,蔡某某接过方向盘,继续驾驶该车。抵达车库门口时,民警将其查获。呼气酒精测试显示85mg/100mL,随后抽血鉴定结果为108.7mg/100mL,远超危险驾驶罪的80mg/100mL标准。这起看似普通的醉驾事件,最终以不起诉收场,引发公众关注。
检察院审查认定,蔡某某的行为符合《刑法》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罪,即酒后驾车血醇浓度≥80mg/100mL。证据包括立案材料、证人证言、蔡某某供述、鉴定报告及视听资料。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,并自愿认罪认罚,这些情节成为不起诉的关键依据。
尽管事实清楚,但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。根据《刑法》第37条,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,可免于刑事处罚。同时,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7条第二款规定,对于此类案件,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。这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宽严相济原则,尤其对初犯、悔罪态度好者,从轻处理。蔡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虽超标,但无事故发生、主动认罪等因素,避免了牢狱之灾。
1. 危险驾驶罪门槛:血醇浓度≥80mg/100mL即入罪,无需造成事故。2. 情节轻微标准:考虑酒精含量、驾驶距离、悔罪态度等,不起诉需检察院审查。3. 认罪认罚从宽:主动交代可获宽大,体现了速裁程序的价值。
此案提醒广大司机:酒驾零容忍,哪怕“只喝一点”也可能触刑。丰都县检察院的决定,不仅是对蔡某某的救赎,也警示社会:安全驾驶,拒绝诱惑。遇类似情况,可在7日内申诉,但合规自律才是上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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