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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6月27日晚,重庆市两江新区,一名女子周某某在鸳鸯北路灯笼巷火锅店附近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,途经龙安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。经抽血检测,她的血液乙醇含量高达116.2mg/100ml,远超醉酒驾驶的标准(80mg/100ml以上)。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,没有造成严重后果。
危险驾驶罪的构成:根据《刑法》第133条之一,周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,危害公共安全,本应处拘役并处罚金。但检察院审查后认为,犯罪情节轻微,没有追逐竞速或其他恶劣情形。
从宽情节:周某某认罪认罚,到案后如实供述,符合《刑法》第67条第三款的坦白规定,可从轻处罚;情节轻微,根据第37条,可免予刑事处罚。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5条也支持对自愿认罪者从宽处理。
2020年9月,渝北区检察院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7条第二款,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。这意味着虽然触犯刑法,但无需判刑,只需接受行政处罚或训诫。证据包括酒精测试报告、周某某供述及现场笔录等,事实清楚。
此案提醒醉驾零容忍,但情节轻微、主动认罪可获宽大。普通司机应注意酒后莫驾车,避免法律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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