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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数字时代,网络直播本是娱乐方式,却成了某些人诈骗的工具。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的一份不起诉决定书,讲述了一个年轻女主播孙某甲的经历。她卷入电信诈骗团伙,却因角色次要、主动认罪,最终免于刑罚。这起案件提醒我们,法律对从犯的宽大处理并非纵容,而是基于事实和悔改。
2018年7月,谭某甲等人因红酒生意不顺,转向网络直播。他们注册公司,招聘多名女青年如孙某甲担任主播,并配以助理(业务员)。公司统一培训,提供“话术”和虚构的个人资料:编造悲惨家庭背景、坎坷情感经历,诱导主播在婚恋平台(如“我主良缘”“陌陌”)钓鱼有经济实力的男性。
聊天时,主播用暧昧语言制造恋爱错觉,引诱受害者进入直播间充值“送礼”。公司还雇“水军”刷单,制造PK竞争氛围,骗取更多钱款。从2018年9月到2019年7月,团伙诈骗全国受害人128万余元。孙某甲2019年5月加入,作为主播诈骗10.1万余元,获利仅千余元。她案发后退赔1500元,并如实供述。
检察院审查认定,孙某甲行为符合《刑法》第266条诈骗罪: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,可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但她仅起次要作用,是从犯(《刑法》第27条),应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此外,她如实供述罪行(《刑法》第67条第三款),自愿认罪认罚(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5条),可从轻处理。孙某甲系初犯、偶犯,情节轻微,已退赔赃款,不需判刑(《刑法》第37条)。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7条第二款,检察院决定不起诉。
证据充分,包括受害人记录、证人证言、孙某甲供述等。团伙其他成员另案处理,凸显法律对主犯从严、从犯宽大的原则。
这起案件警示:网络诈骗花样百出,但法律网密不透风。从犯若主动悔改,仍有机会免刑。普通人应警惕婚恋平台诱导,避免上当;涉案者及早自首,可获从宽。孙某甲的经历告诉我们,迷途知返,总有出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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