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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10月27日,方某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重庆涪陵段沪渝高速公路上行驶。车辆时速达82km/h时,因操作不当撞上路边护栏,导致车上四人受伤,其中乘客何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。事故造成车辆损毁和路产损失,方某某被认定承担全部责任。
警方调查显示,方某某违反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,未保持安全车速和操作。司法鉴定确认,何某某的死亡系交通事故引起的颅脑损伤并发症。事故认定书和鉴定意见等证据充分,方某某对事实无异议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133条,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,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。本案中,方某某的行为符合该罪,但无逃逸或其他恶劣情节,属于一般情形。
方某某事故后主动配合调查,如实供述罪行,符合《刑法》第67条自首规定,可从轻或免除处罚。同时,他自愿认罪认罚,适用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5条从宽处理。检察院认为其主观恶性小、情节轻微。
方某某已赔偿高速公路1.67万元修复费、何某某近亲属69万余元医疗费、周某某11万余元,并获书面谅解。这体现了积极悔罪,检察院据此认定无需判处刑罚。
依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7条第二款,对于情节轻微、免除刑罚的情形,检察院可决定不起诉。本案即适用此条,方某某免于刑事处罚。该决定送达被害人近亲属,如不服可申诉或自诉。
此案提醒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,避免高速操作失误。同时,显示法律对自首、赔偿的鼓励,情节轻微者可获不起诉。普通人若遇类似,可通过认罪认罚争取从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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