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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龙门村3组何家湾,一位名叫王某某的男子为了方便去自己承包的果园和修建住宿棚,擅自砍伐了他人所有的林木。这起看似简单的行为,却涉嫌触犯了《刑法》中的盗伐林木罪。2019年9月至11月,王某某未经林木所有权人何某甲、但某某等人的同意,在林地上砍伐了74节林木,总蓄积达4.4324立方米。事发后,他于2019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,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。
检察院审查查明,王某某的砍伐行为完全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即盗伐林木罪。该条明确,盗伐国家、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,数额较大的,将追究刑事责任。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、立案决定书、证人周某某、何某乙等的证言、王某某本人的供述、现场勘验笔录,以及林业局的土地性质复函和林木蓄积计算说明。这些铁证如山,证明了王某某的非法占有故意。
尽管事实清楚,但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,并自愿认罪认罚,这符合《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从轻处罚情节,以及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的从宽处理情形。此外,他主动缴纳1000元生态修复金,表现出悔罪态度。检察院认为,其犯罪情节轻微,社会危害性不大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,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。这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宽严相济原则,尤其在生态保护领域,鼓励当事人主动修复环境。
本案告诉我们,盗伐林木虽是犯罪,但积极配合调查、认罪认罚并修复生态,能争取从宽处理。对于普通民众,这提醒大家在利用土地时,必须尊重他人权益和林业法规。案件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决定,王某某若不服,可在7日内申诉。类似案件中,及早沟通、合法申请或许能避免法律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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