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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重庆市渝北区,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案件牵出大型售假团伙。2012年起,罗某某和王某乙等人成立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,组建犯罪团伙,招募人员在渝北区设立办公室和仓库,大量囤积并销售假冒奢侈品牌商品,如MICHAEL KORS、TORY BURCH等箱包,以及PANDORA、SWAROVSKI饰品。2019年6月,公安机关突击检查,现场查获假货货值超百万,销售金额达43万余元。
被不起诉人王某甲,1997年生,大学学历,2018年7月起在该公司货运部工作,主要负责打印订单、配货、核对库存等物流事务。她并非团伙核心成员,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,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。检察院审查认为,王某甲的行为符合《刑法》第214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,但她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,属于从犯,犯罪情节轻微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37条,对于犯罪情节轻微,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可以免于刑事处罚。同时,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7条第2款规定,检察院对犯罪情节轻微、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。本案中,检察院两次延长审查期限,退回补充侦查,最终认定证据充分但情节从轻。证据包括证人证言、王某甲供述、扣押清单及鉴定意见等。
此案提醒普通员工:在售假链条中,即使非主犯,也可能触犯刑法。但如实供述、认罪认罚并退赔,能争取从轻甚至不起诉。渝北检察院的决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,强调对从犯的救济。同时,呼吁消费者警惕假货,商家需加强合规经营,避免无意卷入犯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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