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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重庆市合川区,一起涉及非法催收的寻衅滋事案以不起诉告终。被不起诉人孙某某,1996年生,大专学历,无业。2019年10月30日,他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,后取保候审。案件源于孙某某在武某某(另案处理)的安排下,多次向逾期还款人发送辱骂短信和恐吓性质的合成图片。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受害者的正常生活秩序,引发了社会关注。
据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移送起诉,孙某某于2019年下半年参与非法催收活动,通过短信辱骂和合成恐吓图的方式逼迫债务人还款。这被认定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。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。检察院审查后,于7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,公安机关于8月28日补查完毕再次移送。经进一步审查,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仍不清、证据不足,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。
1.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93条,寻衅滋事罪包括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,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。孙某某的催收方式涉嫌“辱骂、恐吓他人”,但需证明情节恶劣和社会秩序破坏程度。本案中,虽然行为扰乱了生活秩序,但检察院审查后认定证据链不完整,无法达到起诉标准。
2. 不起诉的程序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175条规定,对于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的案件,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。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第367条进一步明确,经检察长批准,可直接不起诉。本案已退回一次补充侦查,二次审查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,故于2020年9月25日决定不起诉。被害人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。
此案凸显了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把关作用。即使公安机关认定犯罪,检察院也会严格审查证据,确保无罪推定原则。孙某某的经历提醒催收从业者:暴力催收不仅违法,还可能触犯刑法。普通读者应注意,辱骂或恐吓行为若情节严重,即可能构成犯罪。案件虽不起诉,但孙某某仍需警惕潜在民事责任和社会影响。这起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司法公正,避免了证据不足的错误起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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