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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,一个普通的务农汉子陶某某,本想为种植黄连和修缮自家房屋添砖加瓦,却因砍伐自家山林的杉木而卷入法律纠纷。2018年9月,陶某某拿着5立方米的采伐许可证,雇人砍伐柳杉林木93株,用于搭建黄连棚。但他超伐了7立方米。随后,2019年2、3月,为整修房屋,他未经许可又砍伐19株杉木,蓄积近7立方米。直到11月,他补办了3立方米的许可证,却因缺少运输工具,木料仍留在山林。
经专业鉴定,总超伐量达13立方米以上,涉嫌触犯《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滥伐林木罪。石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,讯问了陶某某,听取了其和值班律师的意见,审查了全部证据,包括供述、证人证言、现场勘验和采伐计算书等。检察官认为,陶某某的行为虽构成滥伐林木罪,但犯罪情节轻微。他具有自首情节(自动投案如实供述),认罪认罚,自愿补植树苗修复生态,且部分林木被追回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三十七条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
最终,2020年8月25日,检察院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,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,并没收扣押的涉案林木。这体现了司法对林业小微违法的宽严相济态度。
1. 滥伐林木罪的认定:违反森林法,未经许可砍伐数量较大的林木,即构成犯罪。数量较大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,但本案超伐13立方米属情节轻微,未达刑事追责门槛。
2. 自首与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:《刑法》第六十七条规定,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,犯罪较轻可免除。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强调,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。陶某某自动投案、如实供述,并配合生态修复,符合这些条件。
3. 不起诉的适用: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允许对情节轻微、不需判刑的案件不起诉。同时,涉案财物没收,体现了保护生态的刚性要求。
本案告诉我们,即使是自家林木,也必须严格办理采伐许可证,避免超伐。林业资源宝贵,司法鼓励自首和修复,但违法仍需承担后果。广大林农在生产经营中,应咨询林业部门,合法用材,方能避开法律风险,实现绿色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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