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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,重庆市涪陵区一家药店老板谭某某,将两种补肾药“挑战第五代”和“COCEN”销售给顾客。这些药品未标示药品批准文号,价格分别为100元/盒和200元/盒。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涪陵区分局根据当时《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,将其认定为假药。随后,公安机关以销售假药罪立案侦查,谭某某被取保候审。
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,因案情复杂,检察院延长审查期限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。但即使补充侦查后,检察院仍认为犯罪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最终于2020年1月作出不起诉决定。这起看似简单的销售假药案,却因法律修订而峰回路转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41条,生产、销售假药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并处罚金。假药的定义参照《药品管理法》,包括成分不符、非药品冒充药品、变质药品或超出适应症的药品。
关键变化在于2019年12月1日新修订的《药品管理法》。旧法中,将未标示批准文号的药品“以假药论处”,但新法第九十八条删除了这一情形,仅将假药限定为成分不符、以非药品冒充、变质或超出适应症等四种具体情况。这意味着,单纯未标示批准文号的药品,不再自动认定为假药。
检察院审查发现,谭某某销售的药品是否真正属于假药,无法通过鉴定确认。同时,新法实施后,旧法下的“以假药论”不再适用,导致原认定基础动摇。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5条第四款,对于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的案件,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也支持这一处理: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,不符合起诉条件即可不起诉。这体现了刑事诉讼中“疑罪从无”的原则,确保无罪推定和证据确凿的要求。
此案提醒药品经营者,销售前必须核实药品批准文号和合法性。新法虽放宽了部分认定,但销售假药仍属严重违法。消费者购买时,也应选择正规渠道,避免假冒伪劣产品。法律的修订保护了合法经营,但也要求从业者及时学习更新法规,以防类似纠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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