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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7月6日凌晨0时42分,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白马凼路段,一辆渝DK****小型轿车行驶中被民警查获。驾驶员马某某,女,30岁,刚饮酒后从白马凼出发,准备前往上方新人居小区。民警闻到酒味,立即进行酒精呼气测试,结果显示117mg/100ml,远超饮酒驾驶标准。随后,马某某被带至医院抽血检测,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97.4mg/100ml,确认属醉酒驾驶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(二)项规定,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/100ml的,即构成危险驾驶罪。马某某的酒精含量97.4mg/100ml,明显符合醉酒驾驶标准,涉嫌该罪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,于2020年4月27日将案件移送九龙坡区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检察院审查后认为,马某某虽实施了违法行为,但犯罪情节轻微。她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,自愿认罪认罚,符合法定从宽情节。根据《刑法》第37条规定,对于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的,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。同时,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7条第二款,检察院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。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,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悔改。
不起诉决定基于充分证据,包括到案经过、血样提取记录、酒精测试结果、乙醇检验报告、马某某供述、现场照片和视听资料等。这些证据相互印证,事实清楚。马某某被取保候审后,未再出现其他违法行为。
此案提醒广大司机,酒驾是交通安全的最大杀手,即使情节轻微,也可能面临刑事责任。血液酒精含量20mg/100ml以上即属饮酒驾驶,80mg/100ml以上为醉酒,最高可判拘役。及早认罪认罚,能争取从宽处理。但预防为主,切勿酒后驾车。马某某可自收到决定书7日内申诉,若有异议也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或法院自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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