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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重庆南岸区,一名男子殷某某和同伙将面包车改装成加油车,无任何成品油经营许可,就在青少年活动中心和巴南区李八路附近非法销售汽油。他们通过微信、支付宝收款,每升赚1元差价。从2019年12月1日到24日,共卖出汽油,非法收入超11万元。案发后,殷某某主动投案,如实交代,并退缴2万元违法所得。
检察院审查后确认,殷某某伙同付某某雇人操作两个加油点,使用改装车和加油机销售。警方抓获现场人员,查获设备,并有支付宝交易记录、证人证言和殷某某供述等证据支持。这些事实清楚地显示了他们的非法经营行为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225条,殷某某未经许可销售限制买卖的汽油,属于非法经营罪,扰乱市场秩序。若情节严重,可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款。但本案中,作案仅24天,金额较小,且殷某某自动投案、如实供述(《刑法》第67条,从轻处罚),积极退缴所得,犯罪情节轻微(《刑法》第37条,不需判刑)。
检察院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7条第二款,认定无需判处刑罚,作出不起诉决定。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,对初犯、悔罪者从轻处理。
成品油属于专营物品,无证销售风险高,不仅可能触犯刑法,还可能危及公共安全。普通人创业时,应先办齐许可,避免“小生意”酿成大祸。殷某某案提醒我们,主动投案和退赃是减轻处罚的关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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