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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嘉陵江詹家溪口水域,这片属于禁渔区的江段,本该是鱼类繁衍的乐土,却成了高某某一时贪念的“战场”。2020年7月12日凌晨,高某某使用网目尺寸仅7.65厘米的刺网,非法捕捞水产品。他先捕到一条0.38千克的鲤鱼,晚上又试了一次却空手而归,最终被民警当场抓获。作案工具被扣押,捕获的鱼已放生回江中。
检察院审查后确认,高某某的违法行为有充分证据支撑,包括受案登记表、抓获经过、扣押清单、现场视频截图、渔具认定意见,以及高某某本人的供述和现场指认笔录等。这些证据清晰证明了他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鱼的事实。尽管捕获量微小,但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条,高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,这类犯罪旨在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,防止生态破坏。然而,检察院认为其情节特殊。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,自愿认罪认罚,这符合《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从轻处罚情节,以及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的从宽处理情形。此外,他主动缴纳1000元生态修复金,表现出明显的悔罪态度。综合评估,其犯罪情节轻微,社会危害性不大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
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,渝北区检察院于2020年9月4日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。这不是纵容违法,而是对轻微犯罪的宽严相济。案件提醒我们,保护长江禁渔区是国家战略,普通渔民需警惕非法捕捞风险。一旦触法,主动悔改和生态修复可成为减轻责任的关键。
本案为类似违法者敲响警钟: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鱼,后果严重。但司法也注重教育与修复,鼓励当事人通过认罪认罚和生态补偿争取从宽。如果您遇到类似情况,建议咨询专业律师,了解法律边界,共同维护生态平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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