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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5月21日晚,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的杨地湾,一场普通的聚餐后,19岁的甘某某选择了骑摩托车回家。这本该是寻常的一晚,却因几杯酒酿成麻烦。甘某某与朋友孙某某等人吃饭饮酒后,醉醺醺地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打通镇方向行驶。21时30分许,在沿河路段设卡检查的民警拦下他。现场呼气测试显示酒精含量为101mg/100ml,随后医院抽血检测确认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高达127.4mg/100ml,远超醉酒驾驶的标准(80mg/100ml)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,血液酒精含量80mg/100ml以上的醉酒驾驶属于危险驾驶罪。甘某某的行为无疑触犯了这条红线,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。检察院审查材料包括物证(如摩托车)、笔录、司法鉴定意见书、证人证言及甘某某的供述等,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。
尽管罪名成立,但检察院认为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。他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,自愿认罪认罚,且是初犯、偶犯,没有造成严重后果。根据《刑法》第37条,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判处刑罚。同时,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7条第二款规定,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。2020年9月2日,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对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,他只需在7日内若不服可申诉。
这个案例告诉我们,酒驾是交通安全的“杀手”,法律严惩不贷。但如果主动配合、认罪态度好,情节轻微时有机会获得不起诉,避免牢狱之灾。普通人要记住:酒后莫开车,安全第一。甘某某的经历是个警醒,重庆綦江的这条路,也提醒每位司机敬畏法律、珍视生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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