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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6月13日晚,重庆市江北区居民颜某某(男,25岁)酒后驾驶小型客车,搭载朋友周某某和唐某某从港城南路出发,先送朋友到渝北区后返回途中,在港城西路被民警查获。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后,颜某某被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样,经鉴定,其血醇含量为88.5mg/100ml,达到醉酒驾驶标准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,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危险驾驶罪,应处拘役并处罚金。颜某某的行为符合这一要件,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检察院审查认为,颜某某系初犯,醉酒程度不深(血醇含量未过高),未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违法,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,自愿认罪认罚,表现出悔罪态度。依据《刑法》第37条(犯罪情节轻微可免刑罚)和第67条第三款(如实供述可从轻),结合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5条(认罪认罚从宽)和第177条第二款,决定不起诉。这体现了法律对轻微犯罪的宽大处理,避免过度刑事化。
此案提醒广大司机,醉酒驾驶零容忍,即使初犯也可能面临刑事责任。但如实供述和认罪可获从宽。血醇含量≥80mg/100ml即醉酒,建议酒后代驾或公共交通出行,守护生命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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