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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4月11日晚,在重庆市巫山县庙宇场镇,吴某甲与李某某、王某某三人吃完饭后闲逛至老粮站附近。看到院内停放的几辆被公安扣押的违章摩托车,李某某动了偷窃念头,王某某自告奋勇负责弄断锁线启动车辆。吴某甲则帮忙骑车带李某某去镇上买剪刀,之后离开现场。最终,王某某用剪刀剪断一辆军绿色本田摩托的锁线,李某某骑走藏匿,并分得部分赃款。该摩托价值7956元,已被追回退还被害人。
巫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,将吴某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。吴某甲被取保候审,到案后如实供述,并自愿认罪认罚。
检察院审查认为,吴某甲在盗窃过程中仅提供辅助帮助,如买剪刀等,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。根据《刑法》第27条,从犯应从轻、减轻或免除处罚。同时,其行为触犯《刑法》第264条盗窃罪规定,数额较大(7950元以上),本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。但吴某甲是初犯,犯罪情节较轻,且赃物已退还,认罪态度良好。
此外,《刑法》第67条规定,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;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5条支持认罪认罚从宽处理。这些因素叠加,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。
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7条,对于犯罪情节轻微、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。2020年9月21日,巫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吴某甲作出不起诉,免予刑事处罚,但强调其可被训诫或行政处分。该决定程序合法,证据充分,吴某甲对事实无异议。
此案启示:即使参与犯罪,从犯若主动悔过、配合调查,仍有机会获得宽大处理。普通人应引以为戒,远离盗窃等违法行为,维护社会法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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